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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举证指引
发布时间:2017-07-06 14:16:19 来源: 作者: 【字体:

一、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原被告双方的身份资料;

2.原被告之间形成婚姻关系的证据,如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关系证明资料等;

3.原被告生育子女情况的证据,如子女出生证、户口簿等证明;

4.原被告的计划生育证据,如计划生育证或计划生育部门关于原被告计划生育情况的证明(均需是最近一个月内开具的情况说明)。

二、婚姻关系破裂的证据。

1.涉及家庭暴力的,应提交法医鉴定,提供证人、病历、照片;

2.涉及吸毒、赌博行为的,应提交居委会或村委会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3.涉及行政处罚、刑事犯罪的,应提交有关处罚决定或判决书;

4.涉及重婚行为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应提交上述行为相关的结婚证、子女出生证、居住证明、相片或居委会、村委会、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等证据。

三、由一方抚养子女为宜的证据。

1.证明一方经济状况良好的,应提交工资单或其他合法收入的证明,或提交有关居住情况的证据;

2.如涉及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应提交子女本人愿随父或随母生活的相关证据;

3.证明对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4.证明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四、证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共同财产的证据。

1.财产为房产的,应提交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交款发票或出资证明;

2.财产为车辆的,应提交行驶证、车牌号;

3.财产为银行存款,应提交银行账号和开户行名称;

4.财产为股票的,应提交股东代码、资金账号;

5.财产为公司股权的,应提交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出资的证明等;

6.证明一方有债权债务的,除提交借据以外,必须有相关的证据佐证;

7.夫妻双方对财产有约定的,必须提交协议书等相关的证据。

五、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当事人曾经提起离婚纠纷、再次起诉离婚的,应附原来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六、其他能证明案件全部或部分事实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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