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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发布时间:2017-07-06 14:14:43 来源: 作者: 【字体:

一、原被告双方的身份资料。

二、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

1.法定继承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

1)被继承人的户籍证明;

2)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书;

3)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4)原告是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应提交收养关系证明书;

5)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要求继承遗产的,应提交居委会、村委会或被继承人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

2.遗嘱继承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

1)被继承人的户籍证明;

2)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书;

3)公证遗嘱的,应提交公证机关的公证书;

4)代书遗嘱的,应提交代书遗嘱书,提供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在场见证人;

5)自书遗嘱的,应提交自书遗嘱书;

6)以录音形式立遗嘱的,应提交有关录音,提供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在场见证人;

7)口头遗嘱的,应提供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在场见证人。

三、被继承人遗产的证据。

1.财产为房产的,应提交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交款发票或出资证明;

2.财产为车辆的,应提交行驶证、车牌号;

3.财产为银行存款的,应提交银行账号和开户行名称;

4.财产为股票的,应提交股东代码、资金账号;

5.财产为公司股权的,应提交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出资的证明等;

6.证明被继承人有债权债务的,应提交借据和其他相关的证据。

四、其他能证明案件全部或部分事实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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