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被告双方身份资料。
二、原、被告之间形成房屋拆迁关系的证据。
1.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等;
2.证明拆迁人获得拆迁资格的证据,如房管部门核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和《拆迁公告》;
3.证明被拆迁人属拆迁补偿对象的证据,如房地产权属证书或房管部门的产权查册资料、户口簿等。
三、原、被告之间履行合同情况,证明案件争议事实的材料,如逾期回迁、欠付临迁费等。
四、其他能证明案件全部或部分事实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