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诉讼指南>举证要求> 正文举证要求
民事诉讼举证指引
发布时间:2017-07-06 14:13:29 来源: 作者: 【字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书面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伪造、毁灭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应承担妨害民事诉讼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返回首页|关于我们|交通指引|收藏本站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允许不得转载信息内容、建立镜像
技术支持:南京通达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建议浏览器版本在IE7.0以上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