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持与革新:社会变迁中乡村法庭城市化法官公正司法路径
——以珠三角G市L区A法庭为分析样本
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 刘根星
二○一三年六月四日
保持与革新:社会变迁中乡村法庭城市化法官公正司法路径
——以珠三角G市L区A法庭为分析样本
论文提要:农村向城市的发展,也是从熟人社会到陌生人社会的转变,在这一特殊时期,乡村群众会经历着转变中各种各样的“痛”。如何减轻群众的“痛”已然成为社会变迁过程中在乡村任职的城市化法官工作中的难题。随着法官职业化改革的深入,乡村法庭城市化法官已渐渐代替了乡土法官。但是如何做到城市法官在乡村公正司法过程中品质的保持与革新,笔者认为,保持城市化法官的固有的品质基础上,汲取原有乡土法官的营养成分来革新城市化法官,使其成为有乡土气息的城市化法官。
一、问题的提出
(一)前提条件
当前中国有三种农村:一是以农业生产为主的普通农村;二是依托城市发和工业形态已有较大改变的农村;三是少数民族聚居的边疆农村。(1)一般的观点认为,人民法庭的建制应当关照和体现这些不同农村地区在经济、社会、文化方面的差异和特殊性。(2)这一观点笔者是持肯定态度的,这也符合我国国情的。但是本文对这一理论进行进一步的细分,当前中国农村普遍是由前述的第一种情形向第二种情形的转变,这一转变是漫长的,群众纠纷也是极其敏感的。本文的样本A法庭所处的A镇就是处于这样一种转变的过程中。
翻阅大量有关人民法庭公正司法出路的文章,绝大多数都是在讨论如何实现从乡土司法向城市化司法的转变。但是法官职业化改革的道路,我们已经走了十几年,乡村法庭的法官履职方式也渐渐规范化,法官队伍也逐步职业化,可以说乡村法庭城市化已经基本实现。在履职方式上,乡村法庭法官已经习惯在现代化的数字法庭里,着法袍,讲法言法语、行司法礼仪,按照程序法的规定进行庭审,并择期宣判;在法官队伍上,近十多年,一大批年轻、高学的法学专业学生充实到各个基层法庭,优化了法庭法官队伍,丰富了法庭的城市化色彩。因此,乡村司法的城市化在目前来看,大部分地区都已经基本实现,本文研究的着眼点是城市化法官如何在转变的乡村中实现公正司法。
(二)乡土化法官与城市化法官
乡土化法官可以从马锡五审判开始。马锡五审判方式是抗战时期,抗日民主政权创立的一种将群众路线的工作方针运用到司法审判工作的审判方式,其采用深入农村调查研究,不拘泥于形式,简化诉讼手续和流程的方式,实行巡回审判、就地审判。马锡五审判模式是特殊时期由特殊人物所创造的,但是在法庭成立初期至今,马锡五的审判模式以一种不成文的方式在全国偏远乡村法庭铺展开来,形成所谓的乡土司法。
与城市化法官相比,乡土化的法官一般具有以下特点:
1.非专业人士。乡土法官一般不是学法专业出身,而是从其他毫不相干的部门转入、借调来的,通过长时间的实践摸索所形成的法官队伍。乡土法官一般也都没有通过司法考试,没有较强的业务知识。但是其工作经验十分丰富。
2.主动调查取证,追求客观事实。马锡五审判模式中就是主动地下乡,依靠群众调查取证。乡土化法官往往“携卷下乡”,奔走于乡间田野,听取家长里短,寻求案件的客观事实,充分认识与运用熟人社会的信用关系判决案件、调解案件,做到案件的实体公正。
3.忽视程序,和稀泥调解。乡土化法官为尽快方便解决社会纠纷,往往忽视或妨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采取即告、即审、即裁的方式处理纠纷。“炕上的法庭”、“马背上的法庭”、“田野的法庭”等现象在21世纪前层出不穷。在调解中,乡土化法官只要有利于调解,哪怕是和稀泥也可以。
但是随着公民权利意思的觉醒及职业诉讼代理人的出现与发展,乡土法官上述特点越来越成为人们诟病的对象,如,对于法官总是奔走于乡间田野,人们形象地称之为“燞猪佬”、“居委会大妈”;对于法官主动调查取证,人们调侃过称“当事人动动嘴,法官跑断腿”;对于法官和稀泥的调解方式,人们戏称“法官帽,两头翘,吃了原告吃被告”。这些都直接导致法官形象和地位的下降,法院权威和公信力的丧失。
虽然与城市化法官相比乡土化法官存在诸多的缺陷,但是乡土法官熟悉乡风民俗,了解社情民意,部分还有着“守望一方乡土平安”的情怀、真诚朴实的作风。
与乡土法官相比,城市化法官一般具有以下特点。
1.专业化。城市化的法官专业素质高,法律素养好,绝大多数是法律专业科班出身,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能娴熟地运用法律条文判案,实现定纷止争。
2.坐堂问案,审理法律事实。城市化的法官采取比较被动的审案方式,在受理案件前,法官不介入任何一件纠纷中,案件受理后,尽量不主动调查取证,依据举证的分配原则,来查明案件事实,即法律事实,就对当事人举证证明的事实进行审理。
3.重视程序公正,有原则地调解。城市化法官认为程序上的公正比实体上的公正更明显更能打动人,感化人。因此在案件的处理上,城市化法官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为当事人提供一个“看得清楚、食得放心”司法审判过程。即使在对于案件的调解,城市化法官也会按照法律的规定组织调解,促成双方当事人调解,不强迫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虽然城市化的法官相对于乡土法官存在以上的优势,但是城市化的法官也欠缺了乡土法官所存在的优点。
二、A法庭所处的环境及基本配置
(一)A镇的基本情况
A法庭是珠三角G市L区法院派驻A镇一个法庭。A镇位于该市L区的东北角,距市中心城区30多公里。2005年8月,根据G市行政区域调整,原B区的某某小镇和Z市的某某镇合并为现在的A镇,归L区管辖。A镇域面积171.51平方公里,占L区面积的50%以上,耕地面积43092亩,总人口11.139万,其中常住人口9.6万,占L区常住人口的50%以上。
在人口构成及素质方面,A镇有28个行政村,3个居委,因而绝大部分人口均为农村人口。A镇群众仍然保留着传统农业的自给自足的特征,群众的文化程度普遍不高。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大多数年轻的劳动力已经从土地上解放出来远离家到市区里工作,留守A镇的大多数是40岁以上的。
在语言方面,由于A镇是从两个不同的行政区域内的镇重新行政组合而来的,不是自然发展的城镇。在言语和生活方面,原来的两个镇的群众各自保留着各自的特点,因此,现A镇群众有一半说白话,一半讲客家话,群众的普通话普遍不好,40岁以上的群众至少有一半不会说,也听不懂普通话。
在经济发展方面,该镇的工业发展以外来企业投资的现代化工业为主,主要发展电子、化工、塑料、电器、五金加工等,辖区有工业企业176家,其中宝洁公司的生产基地及物流集散地、某著名制药厂等大型国际化的企业选址在A镇。
(二)A镇的社会矛盾
2009年G市知识城选址在A镇,初步规划面积123平方公里。G市知识城的建设目标是汇聚全球的精英人才,把知识城打造成为一个引领G市、珠三角乃至中国产业高端发展尤其是知识经济发展的新引擎, 建设具有世界一流水平的生态宜居新城。
为了建设上述项目,A镇于2012年征收土地1.2万亩。随着征地工作紧锣密鼓地进行着,群众中的矛盾也进一步激发了,近些年的信访案件数基本上达到全区信访案件数一半以上。2012年群众到镇综治维稳中心上访人数达756人,上访批次337批,受理信访案件733宗。从受理信访来源来看,群众普遍倾向于越级上访,由区里转办的信访数的比例达到46.5%。从信访的热点问题来看,因征地印发的纠纷矛盾数量及所占的比例都比较大。
(二)法庭
因A镇距L区较远,且全镇仅有一路公交车赴L区中心,且每半小时一班,节假日不运营,A镇群众往返市区诉讼非常不方便。为了方便群众诉讼,方便法院公正独立地审理案件,在区人大代表多次提议下,L区法院于2012年11月设立A法庭,主要审理管辖连接点在A镇的传统民事案件、农业承包合同案件、简单的商事合同案件(个人与个人之间签订的合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1.硬件
A法庭的的办公地点是通过租用某职业技术学院的招待所改造而来的,面积有600多平方米,共三楼,其中一二楼为审判庭和调解室,三楼为干警办公室。一楼的开庭法庭配备数字法庭,可以实现庭审过程全程的录音、录像、网络直播等,二楼的开庭法庭为普通的法庭。A法庭位于A镇的几何中心,有两路公交车经过,极大第方便当地群众来法庭诉讼。法庭配有警车一辆,电脑、签章机、打印、复印设备基本配备齐全,实现了网上立案、电子签章,利用电子计算机编号立案等。
虽然法庭是2012年11月份才成立的,但是与2004年全国32个先进法庭的物质条件进行对比,A法庭只能说是达到了全国人民法庭的中等水平。
2.软件
目前,A法庭配备庭长、副庭长各1名,书记员1名,速录员1名,法警1名,共5名。庭长于1981年参加工作,1992年进入法院系统工作,曾经在L区法院民一庭、立案庭、执行局、调研科等部门任职,其具有高级法官四级职称,是L区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其资历、学识、工作经验在A法庭都是最丰富的。副庭长本科毕业且通过司法考试,在L区法院执行局任职10年,一直从事执行工作。书记员是2012年新招进来的公务员法律硕士毕业且通过司法考试,有一年的实习律师工作经验。速录员兼任跟案书记员,在L区法院工作5年,一直在各个业务庭任职,但未通过司法考试。法警系军人出身,负责法庭的安保和送达工作。A法庭法庭管辖着L区一半面积及一半人口的民事纠纷案件,却仅仅配备5名干警,特别是法官人数的配置还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工作规范》的要求。但是在L区法院案多人少的形势下,A法庭的干警配置难以在短时间内有所改善。
三、城市化法官在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转变中的困境
在乡村城市化的进程中,也即在“半城市化”或“不完全城市化”(3)状态中,农村及农民能否跟上法庭城市化的步伐还是一个比较实际的问题。在这一过程中,农村的经济有了较快的发展,农村的面貌也有了较大的改善,但是农民自己自足的状态并没有改变,农民仍然以农业为主,其生活方式也未出现太大的变化。只是随着外来务工人员的进入,使得原有的宗族的熟人社会渐渐被破坏。此时的农民已初具法律意识,但是不具备较好的诉讼能力。城市化法官要在“半城市化”或“不完全城市化”实现公正司法存在着困境。
(一)法律法规审案存在较大的局限
在从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转变的过程中,陌生人社会的制度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或者陌生人社会制度的观念还未深入当地群众心中,但是原来乡土社会的熟人脉络又随着流动人口的涌入和经济技术的发展而遭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此时的纠纷不易解决,也比较敏感,很容易就引起维稳难题。在这样的一个社会环境下,当地群众的法律意识仍未达到市民社会的法律意识状态下,如果单纯依照法律法规来审理案件,则会引起大部分群众的不满。
A镇就是处在半城市化的阶段,A法庭审理较多的纠纷土地承包纠和离婚。在一起农村土地出租合同纠纷中,A法庭的经办法官感到较为棘手。该起纠纷的被告有35个当事人,都是A镇的农民,其将分田到户得来的土地出租给原告种植香蕉,在种植期内,与土地征收,对于地上青苗款的分配,双方存在较大分歧。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及双方合同约定,该青苗款都应该归原告,但是35名被告则认为该片土地是他们赖以生存的基础,且在继续坚定出租合同时,被告只是在空白纸上签了名,继续出租的协议书内容是原告后来印上去的,其没有继续出租其土地给原告。这就是一起在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转变的痛苦过程中出现的一起纠纷。在熟人社会,当事人基于对对方的信任完全在一张白纸上签名后交给对方,但是陌生人社会就要求签名之后承担所有不确定的法律后。本案法官仅仅依据法律规定的举证规则及相关司法解释可以轻易的下判决,但是35名被告联同其他村民一起多次赴区信访、缠访、闹访,让法官久久未下判决。
(二)坐堂问案不利于维护弱势一方的诉讼利益
坐堂问案的方式是源于西方的市民社会,市民社会是一个经济发达,当事人素质较高的城市地区。庄严肃穆的现代化审判法庭内,审判人员身着法袍、法警站庭、书记员操作电脑,传递证据规范有序、审判长熟练驾驭庭审、合议庭默契配合、双方代理律师唇枪舌剑,展现了规范化的正式开庭模式,这种模式被称为“城市模式”,往往要依靠专业律师的参与才能完成。(4)
虽然A镇经济迅速发展,群众的法律意识及维权意识也越来越高,但是涉及诉讼能力与诉讼技巧,绝大多数农民是无法与职业的诉讼代理人相提并论的。A法庭法官通过对各类案件的审理,发现有无委托律师的当事人,在举证能力和庭审辩论能力都存在很大的差距,特别是离婚案件。没有委托律师的当事人在庭审中往往会语无伦次,或者同一观点从庭审开始一直到结束一直在讲,或者不小心说错一句话被对方律师咬住不放,其情绪就会失控。在这样的案件中,法官在查明事实中存在一定的难度,在保障未委托律师的当事人的权利也显得无奈。
(三)乡风民俗、社情民意缺失,导致不接“地气”
法院审理案件如果枉顾乡风民俗、社情民意,则容易引火烧身。乡村司法服务的对象是处于乡风民俗熏染和制约的人民群众,乡风民俗对其的制约力不亚于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国的乡村部落大多都具有上百年上千年的历史,而现行的法律基本不超过60年。在60年前没有现行法律法规的村庄,村民依据乡风民俗照样相安无事。A镇有着悠久的历史,各个村不仅有着自己存的乡风民俗,同时很多村还制定了自己存的村规约,但是法庭的法官至今都没有充分利用这些丰富的办案知识。
L区法院曾经做出一个枉顾社情民意判决。该起案件本来是一起简单的因土地承包合同引发的地役权纠纷,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方配合原告将原来的沟渠改为道路,但是到执行阶段,当告知村委要强制执行时,法院才发现该条沟渠是村里用来排洪专用的,一旦强制执行,将会对整个村带来灾难性的后果。这个案件就是典型的例子,法院枉顾社情民意后出现“骑虎难下”、“自己扇自己耳光”的境地。
(四)语言沟通障碍影响司法为民
前述已经讲到A法庭所有干警均非当地人士,且A镇的群众一部分讲白话,一部分讲客家话。虽然法庭干警都能听懂白话,但是只有副庭长和速录员能讲一口流利的白话,而客家话则无一人会,哪怕是听也只是猜着听的。由于A镇的群众普遍文化素质不高,存在很多的当事人不会讲普通话,这使得在与群众沟通的时候存在很大的障碍。即使在法庭与当事人在沟通过程中没有言语上的障碍,但是也会有思维逻辑的障碍。法庭干警感触颇深的是在接待当事人的时候,往往是“鸡同鸭讲”,当事人按照他的思维逻辑来讲述,干警按照法律的规定逻辑及语言解释给当事人听,无论沟通多久,当事人也不一定能完全明白干警所要表达的意思。
比如有一个老太太因邻居将其打伤来A法庭起诉,由于这位老太太的思维能力比较倔强,且说一口当地不标准的白话,因起诉状的书写就来法庭来了三次。后来只好在其家人的帮助下才得以成功立案。
四、城市化法官的乡村司法出路
A法庭的法官缺乏的不是专业化的素质,而是乡土的气息。在乡村司法,乡土气息对于一个城市化的法官来讲,就像一道才中各种各样的调味料,如果没有调味料的辅佐,再好的原材料也难做出色香味俱全的美食。
(一)走出审判庭、走向群众
现阶段,A镇虽正如火如荼地开展城市化建设,但是当地群众的文化水平和素质却没有与经济增长呈正比。当地群众的诉讼能力仍然比较低下,加之农村的法律服务与法律援助匮乏,农民难以获得幼稚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在与农村中的当事人接触就可以明显的感受到当事人对法官很强的依赖性。很多农民把法庭当成政府的职能部门一样,一旦有什么困难,觉得可能跟法庭沾点边的,就会跑过来法庭咨询,寻求法律上的帮助。在诉讼中,当事人一般会按照书记员的指引一五一十地做,一旦涉及到要当事人自行处理的时候,他们会慌张与失措,这在庭审中表现尤为明显。
人民群众是人民法庭服务的对象,法庭的工作也不能与群众这一实际脱轨。在人民群众诉讼能力低下的背景下,法庭就需要走出审判庭,走向群众。当然这里所说的走出审判庭不是简单地回归到乡土化法官的阶段,而是在保留城市化法官的基本前提下,多向群众学习,多与群众沟通,在沟通中获得更多的乡风民俗知识。
此处的走出法庭不再是“携卷下乡”开展“马背上的法庭”了,而是平时在工作中多与当地村委的沟通,建立正常的工作联系;开展送法下乡、法制宣传等活动提高当地群众的法律意识和诉讼能力;聘请有声望的老者来法庭参与调解说服工作等等。
(二)调判结合,借助社会力量快速化解纠纷
城市化法官的缺陷在于判案机械,久拖不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