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某莹诉路某斌抚养费纠纷案
——抚养费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关键词 抚养费 请求权 诉讼时效
裁判要点
基于身份权产生的给付抚养费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在身份关系存续期间,给付抚养费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但在身份关系终止后,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适用二年的诉讼时效期间,且诉讼时效期间自抚养与被抚养的身份关系终止之日起计算。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
案例索引
一审: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3)穗海法民一初字第800号(
二审: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穗中法民一终字第5478号(
基本案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路×斌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路×莹
路×莹于
另,路×莹于二审庭询中陈述,路×斌于2008年连续给了11个月的抚养费共计4400元后,未再支付过抚养费,其于2009年下半年向路×斌要求读书的费用,但路×斌称没钱,从此之后其没有向路×斌再要钱。
裁判结果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规定,判决:一、路×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抚养费18400元给路×莹,及支付从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判决:一、维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3)穗海法民一初字第80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撤销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3)穗海法民一初字第80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裁判理由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因此,路×斌离婚后对路×莹有抚养的法定义务。由于路×斌在离婚时,表示每月支付路×莹抚养费400元。离婚后,路×斌认为已按约定足额支付了路×莹的抚养费,但没有证据证明,不予采纳。路×莹认为只支付了抚养费4400元,予以确认,故路×斌应支付尚欠的抚养费18400元(57个月×400元/月-4400元) 给路×莹。由于抚养费是基于抚养人与被抚养人之间的身份关系而产生的,如义务人不支付抚养费将使被抚养人的生活没有保障,影响公序良俗,因此,有关抚养费的请求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路×莹要求路×斌支付从起诉之日至实际支付时止的利息是可以的,利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由于法律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故路×莹要求路×斌支付从离婚之月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医疗费及学费,不予支持。“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的成年子女。原告高职毕业属于高中学历。原告年满十八周岁至高职毕业期间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该期间路×莹的医疗费916.47元、学费为670元,合计1586.47元,按离婚协议路×斌负担一半即793.23元(1586.47元÷2)。至于路×莹高职毕业后的医疗费、学费,因路×莹已经是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成年子女,路×斌没有支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故不予支持。
宣判后,路×斌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抚养费请求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一审认为抚养费请求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于法无据,本院予以纠正。路×莹请求抚养费,应当在2年的法定时效内提出。路×莹于
案例注解
一、基于身份关系产生的给付抚养费请求权在身份关系存续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基于身份关系产生的请求权多发生于亲属法上,以其是否具有财产利益内容为划分标准,可将其划分为不具有财产利益内容的身份权请求权和具有财产利益内容的身份请求权。对于不具有财产利益内容的身份权请求权,因为该权利基于身份权这一支配权而产生,为回复身份权的圆满状态而存在,应与支配权共存,若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将使权利主体的身份权无法得到保障,有违伦理道德。因此,其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对于具有财产利益内容的身份权请求权,其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应以其是否关涉公序良俗为标准。关涉公序良俗的,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反之,则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对于基于抚养与被抚养这一身份关系产生的给付抚养费请求权,其属于具有财产利益内容的身份权请求权,在抚养关系存续期间,由于其关系着被扶养人的生活甚至生存,义务人若不支付抚养费将使被扶养人的生活甚至生存得不到保障,影响公序良俗,故对该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以保护被扶养人生存权这一基本人权。需要强调的是,给付抚养费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必须以抚养关系的存续为前提条件,即抚养费请求权人只有在抚养关系存续期间向义务人主张抚养费,其抚养费请求权才不受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制。在抚养关系存续期间,被抚养人处于未成年状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自身的心智及社会适应能力等使其在自我权益保护等方面无法与成年人相比,其实现自身的权利往往需要依赖于其监护人。在其监护人因缺乏法律意识或者一时疏忽没有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代其行使抚养费请求权时,如果被扶养人因此丧失请求支付抚养费的胜诉权,则其生活甚至生存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