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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代码构成实质性相似?法院: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发布时间:2024-07-24 16:55:09 来源: 作者: 【字体:

商业秘密,不仅是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安身立命之本,战胜竞争对手之剑,更是其占据市场份额、争取更大商业利益的重要动力,这也直接关系到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有序运作及科学技术发展,应予重视及严格保护。

近年来,随着经济不断发展,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违反保密义务,使用掌握的商业秘密牟利常有出现,严重损害权利人企业的合法权益。然而,侵犯商业秘密该如何界定?在本案中,六名被告人利用职务之便,使用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权利人公司信息技术,通过复制、修改、添加、编写源代码的方式转卖获利,最终受到法律的惩罚。

 

基本案情

2014年起,段某某、杨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梁某某先后入职某物流有限公司,从事该公司物流系统的开发等工作,掌握其系统软件源代码等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技术。期间,段某某、杨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梁某某分别与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约定保密义务。

2019年4月,段某某、杨某某等人成立某科技有限公司,私下承接开发软件系统项目牟利。2020年3月段某某牵头承接某供应链有限公司物流系统的开发项目后,指使杨某某于同年4月16日以某科技有限公司名义与某供应链有限公司签订开发物流系统的服务合同。为节省开发时间,段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等人密谋使用某物流有限公司的物流系统源代码等信息技术开发某供应链有限公司的物流系统。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利用在某物流有限公司IT部工作的职务之便,在某物流有限公司的本地电脑上私自搭建某供应链有限公司的物流系统源代码的基础框架,并获取已被采取保密措施的某物流有限公司的物流系统源代码上传至某供应链有限公司的源代码管理器上,然后通过复制、修改、添加、编写源代码的方式开发并测试该物流系统。期间,李某甲负责该物流系统渠道对接模块的开发;李某乙负责该物流系统财务模块的开发;李某丙负责该物流系统客户订单管理系统的开发;梁某某负责开发完成后对物流系统进行测试。

其后,某科技有限公司将开发完成的物流系统交付某供应链有限公司使用,并收取开发费用共计659884.50元。

经鉴定,某物流有限公司开发的物流系统的源代码组合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某供应链有限公司的源代码等技术信息与之构成实质性相似。

案发后,段某某等人主动向某物流有限公司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后向司法机关退缴违法所得共10万元。

 

裁判结果

经审理,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杨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梁某某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段某某、杨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梁某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不等的刑期,均宣告缓刑,并处罚金。同时判处没收违法所得及作案工具。

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作为企业生存与发展的无形资产,权利人依法对商业秘密享有专有权。根据法律规定,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系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在本案中,各被告人入职权利人企业,从事信息技术开发等工作,从而掌握商业秘密,为牟取私利,违反保密义务使用商业秘密,这不仅导致权利人企业经济损失,更赔上了自己的前途和职业发展,这是惨痛的代价,实不可取。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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