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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关系”不能托!
发布时间:2024-07-05 16:54:44 来源: 作者: 【字体:

近日,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谎称“有关系”帮入学实施诈骗的案件,被告人张某抓住学生、家长求学心切的心理,以托关系能帮孩子入读指定学校为由诈骗学生家长,被判处刑罚。

 

基本案情

张某谎称其有能力为孩子办理到指定学校入读,先后与被害人谢某、许某等9名学生家长签订授权委托书,约定由张某全权代为办理上述被害人子女的入读事宜,上述被害人则需支付3至6.5万元不等的报酬。其中,张某以定金或其他借口为由实际收取上述被害人最低1.2万元、最高4.5万元款项,共计26万元。

收到钱款后,张某并没有为学生办理入读事宜,而是将上述钱款用于个人挥霍。被害人发现被骗后,遂向张某追讨并报警,但张某以各种理由推脱,甚至拉黑部分被害人的微信、电话,仅向其中一名被害人归还了1600元。后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裁判结果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同时,责令被告人张某退赔各被害人相应经济损失。

被告人张某不服,提出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大部分家长都希望自己的孩子享受更为优质的教育资源、接受更加良好的教育。正是出于这种“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的心理,一些家长不惜花重金托人情、找关系,煞费苦心想让孩子上更好的学校,但也正是这份爱子之心给了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利用家长爱子心切,以“有关系”可以安排入读指定学校为由取得家长信任,以此骗取钱财,致使多名家长遭受经济损失。被告人张某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被害人财产,符合诈骗罪的构成特征,应予惩处。

 

法官提醒,建议广大家长充分了解各项招录制度,通过正规招生渠道咨询和办理入学手续,切勿轻信所谓的“有关系”“走后门”“代办入学”,以免既造成经济损失,又耽误孩子正常上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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