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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依法清算注销公司,清算组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24-03-28 10:44:22 来源: 作者: 【字体:

清算,是公司退出市场的最后一步。而清算组,对于清算公司的财产具有重要作用,同时也承担相应责任。近日,黄埔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关于未经依法清算注销公司的案件,最终判决清算组成员同时亦是公司股东的四位被告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2021115日,莫某与广州某汽车驾驶员培训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驾培公司)签订《学车服务协议》,约定驾培公司向莫某提供学车服务,培训费用3800元。莫某通过科目一考试后,多次联系驾培公司要求培训无果,虽申请退费,但一直没有下文。

 202321日,驾培公司召开股东会形成决议:决定公司解散,成立公司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2023318日,驾培公司清算组成员邓某、黄某、卢某、罗某出具清算报告载明:公司已停止经营,各项业务已清算完结,公司债权债务情况已经处理完毕。2023321日,该公司经核准注销。

驾培公司经核准注销后,莫某只能注销学籍,并提起本案起诉,要求教练黄某、邓某、罗某、卢某、杨某、徐某退还培训费用3800元及支付资金占用费等损失。

 

裁判结果

经审理,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邓某、黄某、卢某、罗某向原告莫某退还3800元,并支付利息;驳回原告莫某的其他诉讼请求。目前,该案件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法官 胡梓苑)

本案中,莫某与驾培公司签订《学车服务协议》,并缴纳了费用3800元,该公司因自身原因无法向莫某继续提供服务,构成违约,致使莫某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莫某有权要求被告公司退还费用38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损失,我院给予支持。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被告驾培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邓某、黄某、卢某、罗某作为清算组成员在明知存在涉案债务纠纷的情况下,向公司登记机关出具载有“公司债权债务已经处理完毕”内容的清算报告,在未依法办理清算手续的情况下,即向有关部门办理了注销登记手续,其违法清算的直接后果,就是导致债权人莫某的债务清偿主体因灭失而无法主张债权。现公司已注销,其权利义务应由股东邓某、黄某、卢某、罗某承继,故莫某有权向邓某、黄某、卢某、罗某主张本案权利。

 清算是公司退出市场运行的最后一道程序,也是保障作为债权人的消费者权益实现的重要环节。在消费者权益纠纷中,经常出现债务人想法设法逃避消费者的维权、索赔情形,包括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但注销公司并不能成为逃避责任者的护身符。广大经营者应自觉承担自身责任,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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