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先生原本给儿子小柯报了离家十分钟的早教课程,但某日突然接到早教机构通知,要求其到离家公交来回两小时的新地点上课,又或是留在原址但由新机构上课。柯先生本来就是冲着早教机构名声而来、又离家近。事到如今,柯先生只想解除合同、退还费用。双方协商不成,柯先生诉至法院。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18日,原告柯先生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被告广州市某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签订《课程销售协议》,约定被告为原告及幼儿提供育乐、音乐、艺术课程共120+5节课。
协议中第Ⅷ条约定甲方如需解除合同,必须经乙方书面同意。如解除合同,双方同意按以下约定进行退款:...3、课程有效期执行未超过一半(不包括一半)时,按以下标准退费:A、已上过三分之一以内购买课程数者,可退还已付费用的一半。B、已上过三分之一以上以及一半以内购买课程数者,可退还已付费用的三分之一。C、已上过一半或以上购买课程数者,甲方请求退费的,在扣除乙方实际发生后的剩余课时费用作为甲方违约金,乙方已无需再向甲方退费。4、课程有效期执行超过一半时(包括一半)不退换任何已付费用。5、上述退款部分不包括乙方已经实际发生的费用...第Ⅸ条约定乙方可以根据经验需要更换上课地址,但需提前30日通知甲方。
2022年2月底,被告通知原告,由于机构早教中心自身的原因,不能继续办学,要求原告送孩子到凤凰城上学或者在原址由新的机构继续课程。至此,小柯已上21节课,剩余99节+5节赠送课。原本只想就近选择教育的柯先生,不同意此解决方案。2022年5月10日,柯先生委托律师向被告发送律师函,要求被告收到该函3日内退还全部剩余课程款21449.175元,未如期退款的,还要求支付利息:自该函发出之日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直至付清。该函寄至被告经营地址于5月16日由他人代收。
裁判结果
经审理,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课程销售协议》解除;被告向原告退还剩余课程款21449.175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安慧)
本案争议焦点是:涉案合同是否可以解除。《课程销售协议》是被告方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
虽然涉案协议约定“Ⅸ.乙方可以根据经验需要更换上课地址,但需提前30日通知甲方”,但本案中授课地址是构成《课程销售协议》的重要条款且与被告有重大利害关系,且经查从原告住址至原授课地址仅1.6公里,步行仅需15-20分钟、驾车7-8分钟,但距新上课地址较远,公交须1小时、步行须1小时12分、驾车须26分钟,对于年仅一岁半的孩子来说,变更较远的授课地址必然增加家长时间和金钱成本的支出,从而造成不便,也背离了家长就近选择教育的初衷。因该条款并未加粗提醒注意且被告也未举证证实订立合同时向原告进行过解释,故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该条款对原告不具有约束力。
另外,协议约定被告为原告及幼儿提供早教课程,包括某品牌育乐、音乐、艺术和辅修课程,原告基于对该早教品牌的影响力而签订的协议。现被告因经营需要,经营品牌更改为其他内容,经营范围也变为儿童托管,完全改变了协议最核心的内容。被告变更合同地址、教育品牌以及课程内容行为属于变更合同行为,须经双方协商一致。虽然被告提前告知原告变更合同内容,但被告坚持要求退款,即视为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被告未经与原告协商即自行变更教育品牌、课程内容及变更上课地址,致使原告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属根本违约,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退款。
当前,学龄前儿童参加早教机构培训情形比较普遍,一般接受教育培训的儿童年龄尚小,参加培训需要家长接送,培训机构擅自变更培训地点必然增加家长家长时间和金钱成本的支出,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故家长要求解除合同于法有据,培训机构变更培训地点不能“太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