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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买来两年多,营运证却还没办出来.....
发布时间:2024-03-13 10:34:02 来源: 作者: 【字体:

买卖合同纠纷中,当事人虽然履行了主给付义务,但是没有履行从给付义务或者附随义务等其他合同义务,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近日,广州黄埔法院审理了一起关于买卖货车的合同纠纷案件,买家购买货运车辆后的两年多的时间里,被告仍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办理运营证,因此买家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合同能否解除?解除合同后车辆又该如何处理?买家损失如何计算?来看看法官怎么说。

 

基本案情

20201015日,李某(买方)与鲁某公司(卖方)签订《汽车销售及服务合同》,约定李某向鲁某公司购买豪沃牌自卸车,车辆价格为192000元,该费用包括办理营运证。截至119日,李某合计支付47000元。123日,李某向鲁某公司支付剩余购车款145000元。202115日,鲁某公司(甲方)与李某(乙方)签订《机动车委托管理合同书》,约定乙方将案涉车辆委托给甲方管理,甲方代办营运证等相关业务。案涉车辆已于20201225日登记在鲁某公司名下,使用性质为货运。20201225日至20211028日,李某多次以微信方式向鲁某公司询问营运证的办理情况并要求鲁某公司尽快办理营运证。

根据此前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书认定,鲁某公司承认系因其未能处理完毕其名下车辆的违章而导致无法为李某办理案涉车辆的运营证,故鲁某公司应对其未履行随附义务承担违约责任。

鲁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供了案外人出具的《二手机动车(货运车辆)估价单》,评估结论为该车二手车参考价为6万元。

 

裁判结果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鲁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购车款170000元,并在返还购车款同时取回货车,同时赔偿营运损失40916元及损失(以未返还购车款170000元为基数,自20229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驳回鲁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法官 杜俊锋)

本案的难点在于合同解除后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认定。结合本案案情,原告在202010月购买案涉货运车辆后的两年多的时间里,被告仍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办理运营证,致使原告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增加了原告在正常经济活动中投入的时间和金钱成本。如何在判决中充分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是本案的审理难点之一。

一、法定解除中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民法典》适用法定解除的核心条件是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本条规定中“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判断标准是违约结果的客观严重性,即是否实际剥夺了债权人的履行利益,使得当事人订立合同所追求的履行利益不能实现。包括履行主要债务之外的其他合同义务不适当,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形。

当事人虽然履行了主给付义务,但是没有履行从给付义务或者附随义务等其他合同义务,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出卖人没有履行或者不当履行从给付义务,致使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予以支持。

本案中,出卖方迟迟未能履行办理车辆运营证的附随义务,故应支持买受人解除合同的主张。

二、货运车辆买卖合同解除后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认定

(一)恢复原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这一规定实质上是确立了合同解除的溯及力,当事人的财产状态可以恢复到合同订立之前的状态,即恢复原状。恢复原状还包括:(1)返还财产所产生的孳息;(2)支付一方在财产占用期间为维护该财产所花费的必要费用;(3)因受领并保管标的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4)因返还此前受领的标的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在车辆买卖合同纠纷中,车辆已使用的情况下,无法使案涉车辆恢复至订约时的状态,应填补车辆减损价值。

本案中,原告已经使用了案涉车辆,其亦无法使案涉车辆恢复至订约时的状态,应填补车辆减损价值。现有证据反映车辆行驶里程为55869公里。依照《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重型载货汽车行驶里程为70万公里。将行驶里程折算后,鲁兴公司返还购车款应当扣减15324.07元。结合双方确认的车辆现状与使用情况,本院酌情认定被告应向原告返还购车款170000元。案涉买卖合同为双务合同,标的物返还与价款返还互为对待给付,被告可在返还价款时要求原告返还案涉车辆。

合同解除场合的赔偿损失,依然是违约损失赔偿,赔偿范围以履行利益(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为主,在不发生重复填补问题的前提下,也可以包括其他损失的赔偿(信赖利益、固有利益)。涉案车辆不能正常运输货物,无法产生货运收益,故被告需赔偿相关损失。

综上所述,合同最重要的是实现双方当事人的目的,我们在签订合同前应注重审查合同相对方的许可资质、履行能力。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不能实现特定的合同目的时的违约责任,形成书面文件,例如付款时间、违约金计算方式、质量要求等,保障自身合同履行利益和合同解除权利。

在履行合同时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遵循诚信原则,规范交付行为并保存证据,例如送货签收、付款凭证、交付发票、确认收货人员和对账人员的权限等。在迟延或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时违约方应积极主动与相对人沟通,做好补救措施,减少双方的损失,守约方应及时主张违约责任,减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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