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长莺飞三月天,又是一年植树节。今天是第46个植树节,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我们每一个人都应该爱护树木,保护环境。然而现实生活中,有些人法律意识淡薄,只顾自己利益、随意砍伐树木,这样的行为万万不可取!今天,就让我们通过一起真实案例普法,学习相关知识,谨防跨越法律红线。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27日晚上至28日凌晨期间,被告人曹某为方便其名下的工地施工,在未取得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审批许可的情况下,将施工工地红线范围内的凤凰木、木棉、红千层、榕树、高山榕、鸡冠刺桐等绿化树共48棵进行砍伐,造成市政建设公司经济损失,经鉴定48棵绿化树的价值共计人民币263243元。
2022年8月23日,被告人曹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案发后,曹某所属公司向市政建设公司支付了受损绿化恢复费人民币153925元,取得该司的谅解。
裁判结果
经审理,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曹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城市绿化条例》的相关规定,案涉的48棵绿化树显然属于城镇林木,它们作为城市绿化有机组成部分,也是国家森林资源的一部分,依法受森林法的保护。
本案中,项目施工的承建方对地块虽享有占用、挖掘、施工等作业权,但在施工作业时必须落实相关的安全防护措施,且对红线内林木的迁移采伐,仍然需要依法取得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而被告人曹某在明知未取得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审批许可的情况下,指令他人将施工工地红线范围内的凤凰木、木棉、红千层、榕树、高山榕、鸡冠刺桐等绿化树共48棵直接进行砍伐,已侵犯了国家保护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依法应追究其相应责任。
基于被告人砍伐行为所造成的财物损失已远超人民币5000元,且情节较为严重,故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对其定罪处罚。鉴于被告人曹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又能积极向有关单位赔偿了绿化恢复费,并取得谅解,遂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曹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绿化树的保护,对于美化城市环境、改善生态环境极为重要,也是展现城市记忆的重要载体。在城市建设中,一些施工单位认为城市绿化树并不受森林法的保护,无须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根据施工要求即可砍伐、迁移。殊不知,城市绿化树俨然属于城镇林木,它们作为城市绿化有机组成部分,也是国家森林资源的一部分,依法受森林法的保护。擅自砍伐、迁移城市城镇林木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城市景观环境和记忆传承,更侵犯了国家保护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