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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发论文失败起诉追究违约责任,法院:合同无效!
发布时间:2024-03-12 10:26:58 来源: 作者: 【字体:

发表论文是不少学者致力的目标。近日,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原告与被告约定将其论文发表至某核心期刊正刊,被告未能如约完成,故原告诉至法院。经审理,法院判决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要求行为人返还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

 

基本案情

 20221120日,施某添加芮某公司员工的企业微信,向其咨询代发论文事宜,芮某公司该员工表示会安排专业老师调整投稿格式,修编、润色文章,也包括杂志社后期意见返修和沟通,全程跟进到见刊,并承诺文章会在1个月内录用,次年1-3月份即可见刊,并表示如无法发刊则全额退款。次日,施某与芮某公司签订《合同协议》,约定将施某的文章发表到某核心期刊正刊,费用共计6600元。同时合同还约定如芮某公司违约应退还该协议全部费用并赔偿合同总金额的30%给施某。后施某依约将6600元支付至芮某公司账户,但芮某公司并未给予对应回复及兑现约定。截至本案庭审时,施某称其论文仍未发表,其亦曾致电期刊,该期刊编辑部反馈称未收到其论文。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结合施某与芮某公司工作人员的聊天记录,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协议》的主要内容实际上是施某支付对价,而芮某公司代施某修编、润色并保证其文章能被刊发在特定刊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该合同的效力应当被认定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据此,施某请求芮某公司退还全部费用 6600 元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由于合同无效,施某的该项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刘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发表论文是学术研究的成果外化,既有利于作者总结梳理前期的学习实践经历,也有利于学术界的经验交流,在高级别的期刊上发表论文,往往也成为学术能力和水平的重要体现。也正因如此,许多高校往往会将论文的发表情况作为学生能否顺利毕业的重要考量。

 本案中,芮某公司代施某修编、润色并保证其文章能被刊发在特定刊物。该行为明显违反了学术规范,有违公序良俗,且有悖于诚信这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该合同的效力应当被认定为无效,该合同所约定的违约条款也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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