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黄埔的陈某
曾因酒驾被处以终生禁驾
意图通过李某违法违规消除违章记录
李某收钱后音信全无
为此,陈某诉至法院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22日,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签订了一份《驾驶证违章处理协议》,约定李某为陈某处理驾驶证违章情况,消除终生禁驾的记录,恢复考试资格,费用为48000元;陈某需向李某预付定金20000元,处理时间为90天;李某如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处理该驾驶证的违章,需把定金全部退还给陈某并赔偿陈某20000元作为违约金。
陈某于2019年9月22日向李某转账支付20000元,备注为清除违章费用,于2019年11月30日向李某转账支付19000元,备注为消除终生禁驾费用。
陈某于庭审中陈述,其因酒驾被处以终生禁驾,于是便在互联网上联系了李某,出于着急恢复驾驶资格的心理,信任李某有能力为其办理该业务,付款之后,李某一直推脱未办理,也不退款,至今已经完全联系不上。陈某诉请法院判令李某归39000元及违约金20000元。
法院判决
判处被告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某退还39000元;驳回原告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二级法官 王春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五款的规定:“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本案中,原告陈某明知已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终生禁驾,企图通过与李某签订《驾驶证违章处理协议》重新恢复驾驶资格,其合同目的、内容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被告李某实际并未帮助陈某消除终生禁驾记录,且已失联,有侵占他人财产的故意,存在明显的过错,原告虽然无视有关法律法规企图重新恢复驾驶资格,但是在本案中其并未实际获益,因此酌情认为被告应向原告返还已付款39000元。对于原告诉请的违约金部分,依法不予支持。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陈某在被处以终生禁驾后,企图通过非法手段恢复驾驶资格,其合同目的已经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扰乱了车辆管理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认定无效合同。由此,提醒广大驾驶员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切勿酒后驾车,如若触犯了法律,更不能妄图通过非法手段逃脱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