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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饭磕碎了牙,谁该来负责?
发布时间:2023-04-10 10:23:34 来源: 作者: 【字体:

??黄先生在园区饭堂吃饭时
不慎将牙齿磕碎
经医院诊断,提出种牙的治疗方案
这样的“天降横祸”,黄先生万般不能接受
于是将饭堂经营方诉至法院
那么,究竟是谁要为这颗牙负责?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黄先生照常到黄埔区某工作园区饭堂就餐。该饭堂经营方式是由饭堂经营方将菜品陈列在窗口前,顾客自行选择菜品再由工作人员打餐,庭审中,黄先生确认其选择了包含冬瓜焖鸭肉、土豆蒸排骨等菜品的套餐。
就餐过程中,黄先生牙齿被硌裂,遂报警处理。随后几天,黄先生到医院接受治疗,医院诊断为后天性牙齿缺失,建议行种植修复。黄先生认为饭堂经营方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在菜品中出现坚硬的异物硌裂了其牙齿,造成了严重的人身损害,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饭堂经营方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费用。
法院经审理查明,黄先生当天确有报警,根据报警记录,黄先生称其吃饭时有骨头弄伤了牙齿。根据就诊记录,黄先生问诊诊断为牙折裂、残根,拔牙后3个月行种植修复。饭堂经营方提供了当天菜品照片,以及饭堂内窗口上粘贴的《温馨提示》载明:“菜品中鸡、鸭、鱼、排骨等食材在烹饪过程中难免会有骨碎或鱼刺脱落在菜品中......就餐过程中敬请小心注意,细嚼慢咽,仔细分辨,以免大口吞咽造成口腔受伤或者卡喉咙等意外。用餐人员如因注意力不集中匆忙就餐导致出现口腔受伤或卡喉咙等意外情况的,后果自负。”
庭审中,法院询问黄先生系被何种物品硌裂牙齿,黄先生表示不确定是什么,不是食物本身的材料,在医院治疗时已交由医生处理,并提交了相关照片,照片模糊可见一个两个米粒大小的淡米黄色物品。

法院判决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原告黄先生的诉讼请求。
黄先生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一级法官 胡梓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饭堂经营方提供的菜品采用陈列式,由黄先生自行选定菜式并由工作人员打餐,黄先生选择菜品包括冬瓜焖鸭肉、土豆蒸排骨等。黄先生主张磕裂其牙齿的为非菜品本身的“异物”,但其未能举证证明,亦与其向公安机关报案时陈述为被“骨头”弄伤牙齿不符,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饭堂经营方虽负有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义务,但安全保障义务内容的确定应限于饭堂经营者的管理和控制能力的合理范围之内,饭堂经营方所售菜品所含物品清晰,并在饭堂多处粘贴了提醒就餐时细嚼慢咽的温馨提示,对于黄先生进餐时被骨头硌裂牙齿,其无法预见及防范,饭堂对此不存在过错。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就餐时应尽到注意义务,黄先生因自身疏忽大意将牙齿硌裂,其未能举证证明系饭堂经营方提供的菜品或提供服务存在安全问题导致,故黄先生诉请其支付医疗费及律师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后语: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但“法律不强人所难”,法律为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设置的安全保障义务应与其实际管控能力相适应。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纠纷应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只有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损害的情况下才承担侵权责任,对于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根据其经营管理的正常能力和合理限度范围进行认定,若不具备侵权要件,受害者不能将自身应承担的风险转嫁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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