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12民初22987号原告广州市整合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宁材诚商贸有限公司、郭玉林、王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3)粤0112民初22987号
广州市宁材诚商贸有限公司、郭玉林、王霞: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整合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宁材诚商贸有限公司、郭玉林、王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粤0112民初229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市宁材诚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整合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668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36680元为基数,从2022年7月21日开始,按年利率14.8%的标准计算至货款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广州市宁材诚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整合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元、保全担保费800元;
三、被告郭玉林对被告广州市宁材诚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广州市整合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74元,财产保全费1363元,均由被告广州市宁材诚商贸有限公司、郭玉林共同负担。限被告广州市宁材诚商贸有限公司、郭玉林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支付前述案件受理费。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