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2民初22562号原告施云松与被告广州南新制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12民初22562号原告施云松与被告广州南新制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2023)粤0112民初22562号
广州南新制药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施云松与被告广州南新制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112民初225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南新制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施云松支付推广费246474.2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46474.26元为基数,从2023年12月12日开始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足以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0%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施云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63元,财产保全费1841.07元,均由被告广州南新制药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施云松已预付了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并同意由被告迳付原告。)限被告广州南新制药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施云松支付前述案件受理费。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