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2民初239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与被告蓝龙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2民初2390号
蓝龙章: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与被告蓝龙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12民初23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蓝龙章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偿还借款本金831113.56元,并支付利息19346.95元、罚息、复利(截止至2023年12月19日罚息为137.23元,复利为342.09元;自2023年12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以所欠本金831113.56元为基数、复利以所欠利息19346.95元为基数,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59个基点上浮50%的标准计付,该利率标准为浮动利率,自每年1月1日起调整;罚息不计复利)。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有权对被告蓝龙章名下位于增城区石滩镇绿湖一街4号405房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案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09.4元,由被告蓝龙章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