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2民初239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与被告朱雪芳、闭建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2民初2391号
朱雪芳、闭建荣: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与被告朱雪芳、闭建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12民初23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朱雪芳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165290.09元,并支付利息16567.93元、罚息、复利(截止至2023年12月6日罚息为56.08元、复利为140.12元;自2023年12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以所欠本金1165290.09元为基数、复利以所欠利息16567.93元为基数,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付,该利率标准为浮动利率,以12个月为一个周期,每周期执行的LPR为借款发放日在该周期首月借款对应日前一日借款期限对应的LPR;罚息不计复利)。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有权对位于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新新四路5号16栋1506房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案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438.49元,由被告朱雪芳、闭建荣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