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2民初19879号原告广州狮丹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仲儒科技有限公司、陈新、何义涛、王开、王紫依、王子龙、何翠芬、袁庆玲、朱彦雯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2023)粤0112民初19879号原告广州狮丹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仲儒科技有限公司、陈新、何义涛、王开、王紫依、王子龙、何翠芬、袁庆玲、朱彦雯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
(2023)粤0112民初19879号
陈新: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狮丹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仲儒科技有限公司、陈新、何义涛、王开、王紫依、王子龙、何翠芬、袁庆玲、朱彦雯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112民初19879号民事判决书。
(2023)粤0112民初198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武汉仲儒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狮丹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545792.7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每期尚欠货款数额为基数,以同期一年期LPR的四倍为计算标准,自应结算的下月16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详见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计算表);
二、被告武汉仲儒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狮丹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0元;
三、被告武汉仲儒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狮丹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诉讼保全担保服务费9811.67元;
四、驳回原告广州狮丹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24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50245元,由原告广州狮丹贸易有限公司负担2656元,由被告武汉仲儒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7589元。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劳书记员(020-83006416)
联系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东路3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