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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2民初1624号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 LIMITED)与被告陈伏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25 17:21:44 来源: 作者: 【字体: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12民初1624号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 LIMITED)与被告陈伏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2024)粤0112民初1624号
陈伏娟:
本院受理的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 LIMITED)与被告陈伏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12民初1624号民事判决书。
(2024)粤0112民初16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伏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 LIMITED)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30000元;
二、驳回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 LIMITED)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2700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 LIMITED)负担2025元,被告陈伏娟负担675元(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被告负担部分于上述履行期限内向其迳付,本院不作退回)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陈伏娟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特此公告。
二四年六月二十五
书记员:劳书记员(020-83006416)
联系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东路3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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