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2民初3604号原告程鹏程诉被告郭健希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2民初3604号原告程鹏程诉被告郭健希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2民初3604号
郭健希:
本院受理原告程鹏程诉被告郭健希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12民初36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郭健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程鹏程退回151250元,并支付违约金(以15125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8%标准,自2022年10月1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郭健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程鹏程支付律师费4000元、保全担保费7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19.2元,诉讼保全费1230元,由被告郭健希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