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2民初3459号公告判决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2民初3459号
广州市黄埔区丽姿养生馆:
本院受理原告杨达鸿诉被告广州市黄埔区丽姿养生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内容如下:
一、确认原告杨达鸿与被告广州市黄埔区丽姿养生馆的服务合同关系于2014年5月19日解除;
二、被告广州市黄埔区丽姿养生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杨达鸿返还服务费4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广州市黄埔区丽姿养生馆负担。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迳付原告。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书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