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2民初3695号公告判决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2民初3695号
郑木: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与被告郑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郑木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03987.42元及利息(截至2023年12月7日为1216.01元,从2023年12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借款本金之日止,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本行手续费41437.41元、还款违约金5343.75元;二、对上述第一判项所确定的债权,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对被告郑木所有的粤BCR705号汽车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82.83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负担4.12元,被告郑木负担5078.71元。负有缴付义务的当事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