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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2民初8454号原告广州创尔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弘睿(福清)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21 17:28:21 来源: 作者: 【字体:

 

(2024)粤0112民初8454号原告广州创尔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弘睿(福清)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2民初8454号
被告弘睿(福清)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创尔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弘睿(福清)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一、判决原被告签订的《创尔生物商场软件开发技术服务合作协议》《创尔生物商场软件开发技术服务合作补充协议2》从原告起诉之日解除。二、判决被告向原告退回货款合计人民币61000元并支付占用货款期间的资金占用费(以合同解除之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标准,以61000元为基数计算)。三、判决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暂计一审阶段律师费人民币16000元。以上金额暂合计为人民币77000元。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的次日起15日内。本院定于20248月23日9时15分在本院东院区第五法庭(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东路363号,魏法官020-83009688.83009695)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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