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2民初2287号原告广州市富斯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邓元器、吴业平、邓后彪、周群艳、周群宇、邓绿亨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
(2024)粤0112民初2287号
邓元器、吴业平、邓后彪:
本院受理的原告原告广州市富斯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邓元器、吴业平、邓后彪、周群艳、周群宇、邓绿亨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补缴尚未实缴的注册资本135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22年12月29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3.65%计收);2.判令被告二立即向原告补缴尚未实缴的注册资本15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22年12月29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3.65%计收),并在1335万范围内对被告一未缴纳出资承担补充责任;3.判令被告三在809.1万范围内对被告一未缴纳出资承担补充责任,在90.9万范围内对被告二未缴纳出资承担补充责任;4.判令被告四在1350万范围内对被告一未缴纳出资承担补充责任,在59.1万范围内对被告二未缴纳出资承担补充责任;5.判令被告五在1335万范围内对被告一未缴纳出资承担补充责任,在150万范围内对被告二未缴纳出资承担补充责任;6.判令被告六在15万范围内对被告一未缴纳出资承担补充责任;7.判令由六被告承担本案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等)。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8月20日14:15在本院东办公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63号)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