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2民初1469号原告钟晓君诉被告陆凤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24)粤0112民初1469号原告钟晓君诉被告陆凤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24)粤0112民初1469号
陆凤瑶:
本院受理原告钟晓君诉被告陆凤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12民初14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陆凤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钟晓君偿还借款本金261985.59元及利息(以261985.59元为本金,自2023年12月3日起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3.8%的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钟晓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98.25元,保全费1852.75元,由被告陆凤瑶负担。上述费用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向原告迳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