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2民初12523号
(2023)粤0112民初12523号原告广州市砼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民桂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3)粤0112民初12523号
佛山市民桂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砼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民桂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112民初125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佛山市民桂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砼丰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0494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04940元为本金,自2022年12月16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56元,由被告佛山市民桂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广州市砼丰建材有限公司已全额预缴,其同意由被告佛山市民桂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履行义务时向其迳付,本院不作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