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2民初1402号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2民初1402号原告广州市耀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普利达建设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广东普利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2民初1402号
广东普利达建设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原告广州市耀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普利达建设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广东普利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9871.7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9871.7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9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年)计至付清货款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10月30日违约金共8000元;3.请求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8月20日10:30在本院东办公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63号)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