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2民初13978号
(2023)粤0112民初13978号原告广州市添嘉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易腾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况红星、李长春、龚慧明一案
(2023)粤0112民初13978号
深圳市易腾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原告广州市添嘉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易腾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况红星、李长春、龚慧明一案,本院已依法作出(2023)粤0112民初1397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况红星、李长春及龚慧明不服,向本院提交了《上诉状》,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该《上诉状》。
况红星上诉请求如下:1.将本案发回重审或判令撤销(2023)粤0112民初13978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并依法改判上诉人无需对深圳市易腾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第一判项项下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等全部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深圳市易腾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承担。李长春及龚慧明作为共同上诉人上诉请求如下:1.请求撤销(2023)粤0112民初13978号民事判决书的第二项,并依法改判李长春、龚慧明无需对深圳市易腾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或发回重申;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