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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2民初8076号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支行与被告广东中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灵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齐世诵、齐荣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19 17:54:04 来源: 作者: 【字体: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12民初8076号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支行与被告广东中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灵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齐世诵、齐荣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2民初8076

广东中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灵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齐世诵、齐荣敏

本院受理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支行与被告广东中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灵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齐世诵、齐荣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本院判令:

一、判令合同编号为5870920230511941101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偿还欠款本金30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4229日的利息12916.67元、复利25.19元;自20243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以实欠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基础利率加155个基点再上浮50%计算)

二、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一名下对科学城(广州)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号为23196998002909885561)享有质押权,原告有权对上述质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请求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被告一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的受理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202481916:30在本院东办公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63号)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四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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