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2民初8349号公告起诉材料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2民初8349号
四川珩裕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珩裕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财产保全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3038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自2022年12月31日起至2023年12月30日,以14038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违约金金额为25669.38元;自2023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3038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答辩期为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举证期为自答辩期届满之日起15天。本院定于2024年8月21日09时15分在本院东院区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63号),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