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2民初8335号原告广州市黄埔区源宋业粮油商行(经营者:宋立明)与被告李顺明、广州蜀湘粤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2民初8335号原告广州市黄埔区源宋业粮油商行(经营者:宋立明)与被告李顺明、广州蜀湘粤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2民初8335号
李顺明、广州蜀湘粤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黄埔区源宋业粮油商行(经营者:宋立明)与被告李顺明、广州蜀湘粤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本院判令:
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20479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04793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暂计至2023年12月7日为3061.66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8月19日10:30在本院东办公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63号)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