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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2民初8332号原告温炳章与被告广州鸿泰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第三人广东新通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18 17:07:52 来源: 作者: 【字体: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12民初8332号原告温炳章与被告广州鸿泰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第三人广东新通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

2024)粤0112民初8332

广州鸿泰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广东新通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温炳章与被告广州鸿泰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本院判令:

撤销追加温炳章为(2023)粤01123362号案的被执行人,本人已承担了广东新通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判决原告已无需承担(2024)粤0112执异50号责任。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202481915:00在本院东办公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63号)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四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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