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2民初8329号原告广州市华合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翔景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中铁十七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合景宏扬置业管理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2民初8329号原告广州市华合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翔景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中铁十七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合景宏扬置业管理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
(2024)粤0112民初8329号
广州市翔景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中铁十七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合景宏扬置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华合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翔景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中铁十七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合景宏扬置业管理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本院判令:
1.判令被告一、二向原告支付汇票票面金额2842957元。2.判令被告一、二向原告支付自2023年3月21日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暂计至2023年12月22日为76335.34元(以2842957元为计算基数,按一年期LPR标准计算);3.判令被告三就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受理费、财产保全费。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8月19日15:30在本院东办公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63号)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