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2民初8327号原告广州同祥堂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雅麓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2民初8327号原告广州同祥堂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雅麓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2民初8327号
广州市雅麓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同祥堂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雅麓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本院判令:
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咨询费190000元及利息38288.95元(以190000元为本金,自2020年6月8日起按照LPR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至2023年12月28日);
二、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60000元;
三、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8月19日14:15在本院东办公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63号)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