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2民初8325号原告广州市增城坤盛建材经营部(经营者:曾筱娜)与被告深圳市东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张享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2民初8325号原告广州市增城坤盛建材经营部(经营者:曾筱娜)与被告深圳市东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张享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2民初8325号
深圳市东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张享恒: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华合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翔景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中铁十七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合景宏扬置业管理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本院判令: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货款171314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480.53元(以171314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算,自2024年1月7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2月28日为3480.53元).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8月19日16:00在本院东办公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63号)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