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2民初7468号原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爱晚期颐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城际安盈养老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2民初7468号
广东爱晚期颐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城际安盈养老产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爱晚期颐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城际安盈养老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停工期间(自2023年5月1日起至复工/退场之日)发生的停工损失费用【停工损失费用按管理费用2237.25元/天、机械租赁费用6333.33元/天、材料租赁费用955元/天,其他费用120元/天计付,暂计至2023年12月31日停工损失费用为2363167.10元】。2.判令原告有权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AG033、CSCEC4hn-(2019)-009GZAWJY-总承包001)项下位于广州市黄埔区萝岗的“广州爱晚景宜健康颐养项目”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二佛山城际安盈养老产业有限公司对被告一广东爱晚期颐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请求判令被告一、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的次日起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8月22日10时30分在本院西院区第二十六法庭(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13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