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2民初2683号原告中柴(广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清远市清新区太平镇郭雄亮普通货物运输经营部(经营者:郭雄亮)、郭雄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2民初2683号
清远市清新区太平镇郭雄亮普通货物运输经营部(经营者:郭雄亮)、郭雄亮:
原告中柴(广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清远市清新区太平镇郭雄亮普通货物运输经营部(经营者:郭雄亮)、郭雄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12民初26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清远市清新区太平镇郭雄亮普通货物运输经营部(经营者:郭雄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柴(广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150617.09元,并支付违约金(以19271.65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93524.5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35750.94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2070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上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标准计算)。二、被告郭雄亮对上述判决主文第一项所确定的被告清远市清新区太平镇郭雄亮普通货物运输经营部(经营者:郭雄亮)的债务向原告中柴(广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郭雄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柴(广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8000元。四、驳回原告中柴(广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11.51元,由原告中柴(广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51元,被告清远市清新区太平镇郭雄亮普通货物运输经营部(经营者:郭雄亮)负担3807元。该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缴,被告应在履行本判决义务时将其应承担部分径付原告。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