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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2民初3607号原告刘丹丹与被告莫少丽、梁荣芬,第三人广州守拙文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17 17:27:53 来源: 作者: 【字体:

(2024)0112民初3607号原告刘丹丹与被告莫少丽、梁荣芬,第三人广州守拙文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

 (2024)0112民初3607

莫少丽、梁荣芬,第三人广州守拙文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刘丹丹与被告莫少丽、梁荣芬,第三人广州守拙文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12民初36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追加被告莫少丽为(2023)粤01125785号案的被执行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莫少丽在未出资的400000元范围内对第三人广州守拙文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追加被告梁荣芬为(2023)粤01125785号案的被执行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梁荣芬在未出资的100000元范围内对第三人广州守拙文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刘丹丹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莫少丽、梁荣芬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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