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2民初17586号原告黎唯先与被告广州柒禾仓储配送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12民初17586号原告黎唯先与被告广州柒禾仓储配送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3)粤0112民初17586号
广州柒禾仓储配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黎唯先与被告广州柒禾仓储配送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变更诉请为:1.请求被告支付原告车牌号为粤E-DP7748的五菱牌货车的未付贷款本息合计120690.83元(贷款本金119700元,贷款利息18232.37元,本息合计137932.37元,被告已还款17241.54元,未付贷款本息合计120690.83元);2.请求被告支付原告代付的保险费用4685.75元;3.请求被告支付违章罚款3000元并协助原告消除车辆违章14分;4.请求被告退还车牌号为粤E-DP7748的五菱牌货车的罚金15000元;5.请求被告承担律师费7000元、差旅费2000元;6.请求被告承担诉讼费。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针对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8月15日09:15在本院东办公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63号)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