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2民初16133号原告曾广与广州柒禾仓储配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2023)粤0112民初16133号原告曾广与广州柒禾仓储配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2023)粤0112民初16133号
广州柒禾仓储配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曾广与广州柒禾仓储配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112民初161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柒禾仓储配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曾广支付罚款74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7400元为基数,从2023年8月3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广州柒禾仓储配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曾广支付年审费260元、逾期年审损失14000元、驾驶证被扣损失384元、车辆使用费3314.44元;
三、被告广州柒禾仓储配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曾广支付律师费3000元;
四、驳回原告曾广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9.36元,由原告曾广负担65.93元,由被告广州柒禾仓储配送有限公司负担533.43元。负担缴费义务的当事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