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2民初5061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支行诉被告吴曾海信用卡纠纷一案起诉状公告
(2024)粤0112民初5061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支行诉被告吴曾海信用卡纠纷一案
(2024)粤0112民初5061号
吴曾海: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支行诉被告吴曾海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支行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付原告信用卡欠款共计22451.41元,其中本金12473.76元,利息9021.97元,逾期还款违约金899.68元,其他手续费56元,以上欠款暂计至2023年03月25日。自2024年03月26日起的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手续费按《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订明的标准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各项费用收费标准如下:利息:日利率0.05%收取;逾期还款违约金:应按最低还款未还部分的5%按月支付;分期付款手续费:按照分期从3到36期不等,在0.82%到0.9%之间的费率收取。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的次日起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8月19日9时30分在本院西院区第二十二法庭(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13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