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2民初3558号公告判决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2民初3558号
广州国实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利隆五金水电商行(经营者:邹麟书)与被告广州国实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国实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利隆五金水电商行支付货款356040.21元及违约金(以356040.21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6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广州国实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利隆五金水电商行支付律师费2000元;三、驳回原告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利隆五金水电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56.05元,由原告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利隆五金水电商行负担42.32元,由被告广州国实贸易有限公司负担6713.73元。负有缴付义务的当事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