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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112民初6118号原告安徽知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海盐穗华置业有限公司、西安高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上海创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长兴艺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堃之源建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12 18:13:19 来源: 作者: 【字体:

2023)粤0112民初6118号原告安徽知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海盐穗华置业有限公司、西安高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上海创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长兴艺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堃之源建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2023)粤0112民初6118

合肥堃之源建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知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海盐穗华置业有限公司、西安高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上海创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长兴艺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堃之源建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安徽知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一、请求判决被告海盐穗华置业有限公司、西安高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上海创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长兴艺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堃之源建材有限公司连带清偿原告票据款482732.68元及票面金额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482732.68元为基数,自20211030日起,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计算,暂计算至20221120日已产生利息19234.89);二、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保全保函费等由被告海盐穗华置业有限公司、西安高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上海创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长兴艺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堃之源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的次日起15日内。本院定于2024812915分在本院东院区第十法庭(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63)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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