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2民初4231号原告尹卫国与被告梁恒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2民初4231号原告尹卫国与被告梁恒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2民初4231号
梁恒业:
本院受理原告尹卫国与被告梁恒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本院判令:
一、判决被告支付钢材款50000.00元及逾期利息35283.00元(利息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贷款利率4倍计算,自2018年12月27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10月27日〕;以上合计:85283,00元。
二、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8月12日09:15在本院东办公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63号)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