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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2民初4231号原告尹卫国与被告梁恒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11 11:47:43 来源: 作者: 【字体: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12民初4231号原告尹卫国与被告梁恒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2民初4231

梁恒业

本院受理原告尹卫国与被告梁恒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本院判令:

一、判决被告支付钢材款50000.00元及逾期利息35283.00元(利息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贷款利率4倍计算,自20181227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31027日〕;以上合计:85283,00元。

二、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202481209:15在本院东办公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63号)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四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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