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2民初7924号原告广州市盛安货运有限公司与被告梁军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2民初7924号原告广州市盛安货运有限公司与被告梁军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2民初7924号
梁军: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盛安货运有限公司与被告梁军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本院判令:
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合计:346992.91元;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8月12日10:00在本院东办公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63号)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