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2民初346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与被告叶锐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2民初346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与被告叶锐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2民初3465号
叶锐昌: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与被告叶锐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本院判令: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按编号为44020120200239842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提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631770.04_元,暂计至2024年1月16日的利息9174.45元,罚息64.00元,复利109.64元,此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上述金额截至2024年1月16日合计为641118.13元);
2、请求判令原告有权对依法处置被告提供的抵押物(叶锐昌名下位于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周园路12号601房的房产)的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判令被告支付全部诉讼费用。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8月12日14:15在本院东办公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63号)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