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2民初22984号原告李青与被告宋显、广州名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第三人广东炜鸿塑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12民初22984号原告李青与被告宋显、广州名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第三人广东炜鸿塑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3)粤0112民初22984号
宋显、广州名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广东炜鸿塑料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青与被告宋显、广州名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第三人广东炜鸿塑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粤0112民初229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名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李青退还货款28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8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10月27日开始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的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宋显对被告广州名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广州名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宋显共同负担。(原告李青已预付了案件受理费。)限被告广州名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宋显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支付前述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