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2民初21842号原告广州市巨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宏拓建筑材料加工有限公司、李林军、何国栋、第三人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12民初21842号原告广州市巨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宏拓建筑材料加工有限公司、李林军、何国栋、第三人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2023)粤0112民初21842号
何国栋: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巨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宏拓建筑材料加工有限公司、李林军、何国栋、第三人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112民初21842号《民事上诉状》,被告广西宏拓建筑材料加工有限公司提交《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为:
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2023)粤0112民初21842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判决,判决上诉人无需向被上诉人支付718351.0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2023)粤0112民初21842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判决,判决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返还利息205020元,按成交条件确认书双方约定冲抵月供;
3、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支持被上诉人所有在一审的反诉请求;
4、本案所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一日